首页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国际航班计划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安排国际航班计划应符合民航安全、运行、空防、航班正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民航局报送国际航班计划: 第二十九条 空运企业报送国际航班计划需提供以下信息: 第三十条 空运企业应在航班计划执行之日10日前通过航线航班管理系统报送航班计划。民航局收到航班计划信息后2日内在系统内确认受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于合作开始之日30日前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代码共享合作协议及代码共享航班计划,民航局在20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定期航班计划每12个月应当连续执行4个月以上,并确保定期航班运行品质。 第三十三条 空运企业经营的定期国际客运航班,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舱位销售。否则,视为相关航班未按定期航班执行。 第三十四条 空运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运及某一市场旺季期间备案加班计划。 第三十五条 空运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备案不定期航班计划。除我国与外国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另有规定和特殊情况外,空运企业不得使用湿租航空器经营不定期飞行,不得在有定期航班经营的航…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