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工业是指综合运用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措施,将生产过程中剩余和产生的能量和物料,传递给其他生产过程使用,形成企业内或企业间的能量和物料高效传输与利用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并按规定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命名、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的批准建设…

第二章 申报与创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园区是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 第七条 示范园区的创建活动实行自愿申报、自主创建、注重过程、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工业园区应编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以下统称“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应参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409-20… 第九条 拟开展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工业园区,向园区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示范园区创建申请,经三部门同意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办公室,创建… 第十条 办公室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的专家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示范园区建设规划通过论证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批准工业园区开展示范园区建设。 第十二条 在创建工作中,建设规划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出调整说明,并通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工业园区停止创… 第十三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将作为技术核查、考核验收和复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四条 按照建设规划完成创建工作,符合本办法各项要求,达到《标准》和《建设规划》目标的工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要求编制示范园区验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2),报省级环境保… 第十五条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办公室于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组到工业园区进行技术核查。核查内容为: 第十六条 办公室在技术核查结束后向工业园区反馈核查意见;对技术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工业园区应立即整改,整改到位后向办公室提交整改后的验收材料以及对整改内容的说明。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通过验收、拟命名的工业园区相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15个自然日。 第十八条 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工业园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审批的工业园区,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命名。 第十九条 未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审查的工业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办公室重新申请验收。自获得批准建设起满5年没有通过验收的工业园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命名的工业园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保持生态工业发展水平,保证评价指标数据统计、分析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自获得示范园区命名之日起,每3年开展一次复查。复查采取抽查方式,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提出拟复查名单并发布。 第二十二条 复查工作主要包括: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果由办公室统一发布。对通过复查的示范园区,予以确认;未通过复查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有以下情况的示范园区撤销称号;处于建设阶段的园区,从批准建设园区中除名。出现下列(一)和(二)情形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 第二十五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指定或专门设立职能部门承担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和示范阶段的相关工作,形成长效机制,确保示范园区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向社会公众公开示范园区名单和获批开展示范园区建设的工业园区名单、基本信息、论证结果、验收结果、年度评价报告、示范园区撤销通报以及相关信息动态等。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征集、遴选专家,组建示范园区工作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为示范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办公室成员单位可推荐有关专家充实到专家库…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探索建立和完善促进园区生态化发展的激励机制和政策体系。鼓励批准建设的园区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为园区验收、复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在相关技术咨询工作中对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开该机构名称,且该机构3年内不得参与示范园区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在示范园区管理过程中,应廉洁自律,遵守廉政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开展示范园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对处于建设阶段的工业园区和已命名的示范园区建设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资源能源综合利用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 附:1.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推荐书 2.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验收申请表(格式) 3.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牌规格 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年度评价报告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