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复查工作主要包括:

听取园区管理机构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汇报;

审核示范园区建设达标情况;

检查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档案资料;

现场评估,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内容进行现场走访,核实相关数据和情况;

形成并通报复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