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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命名的工业园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保持生态工业发展水平,保证评价指标数据统计、分析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自获得示范园区命名之日起,每3年开展一次复查。复查采取抽查方式,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提出拟复查名单并发布。 第二十二条 复查工作主要包括: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果由办公室统一发布。对通过复查的示范园区,予以确认;未通过复查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有以下情况的示范园区撤销称号;处于建设阶段的园区,从批准建设园区中除名。出现下列(一)和(二)情形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 第二十五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指定或专门设立职能部门承担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和示范阶段的相关工作,形成长效机制,确保示范园区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向社会公众公开示范园区名单和获批开展示范园区建设的工业园区名单、基本信息、论证结果、验收结果、年度评价报告、示范园区撤销通报以及相关信息动态等。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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