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获得示范园区命名之日起,每3年开展一次复查。复查采取抽查方式,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提出拟复查名单并发布。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