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获得命名的工业园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保持生态工业发展水平,保证评价指标数据统计、分析体系正常运行。
获批开展示范园区建设和获得命名的工业园区每年应对生态工业建设绩效进行自评价,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内容要求见附4,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办公室。年度评价报告中应按本办法和《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填写对照考核表。
获批开展示范园区建设和获得命名的工业园区每年应对生态工业建设绩效进行自评价,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内容要求见附4,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办公室。年度评价报告中应按本办法和《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填写对照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