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向社会公众公开示范园区名单和获批开展示范园区建设的工业园区名单、基本信息、论证结果、验收结果、年度评价报告、示范园区撤销通报以及相关信息动态等。

获批开展示范园区建设的工业园区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进展及成效,污染减排成效和环境质量改善状况等相关信息。同时积极配合环保、商务和科技等三部门推广园区创建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交流、产业对接活动,加强园区间的交流、合作和互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