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九条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九条 未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审查的工业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办公室重新申请验收。自获得批准建设起满5年没有通过验收的工业园区视为创建未完成,不再列入建设园区名单。如继续创建,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要求重新申请创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