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八条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八条 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工业园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审批的工业园区,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命名。 获得命名的工业园区按规范的规格样式自行制作标牌(要求见附3)。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