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通过验收、拟命名的工业园区相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15个自然日。
公示期间若收到与示范园区创建相关举报信息,由办公室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信息属实且导致示范园区建设验收结果不能成立的,不予命名。
公示期间若收到与示范园区创建相关举报信息,由办公室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信息属实且导致示范园区建设验收结果不能成立的,不予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