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四条 按照建设规划完成创建工作,符合本办法各项要求,达到《标准》和《建设规划》目标的工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要求编制示范园区验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2),报省级环境保… 第十五条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办公室于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组到工业园区进行技术核查。核查内容为: 第十六条 办公室在技术核查结束后向工业园区反馈核查意见;对技术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工业园区应立即整改,整改到位后向办公室提交整改后的验收材料以及对整改内容的说明。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通过验收、拟命名的工业园区相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15个自然日。 第十八条 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工业园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审批的工业园区,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命名。 第十九条 未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审查的工业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办公室重新申请验收。自获得批准建设起满5年没有通过验收的工业园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