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办公室于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组到工业园区进行技术核查。核查内容为:

示范园区批准建设以来是否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评价指标数据支撑材料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指标计算方法正确性和结果的准确性;

示范园区创建重点支撑项目的真实性与运行有效性;

年度评价报告内容、数据与验收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已报备的建设规划调整说明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