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办公室在技术核查结束后向工业园区反馈核查意见;对技术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工业园区应立即整改,整改到位后向办公室提交整改后的验收材料以及对整改内容的说明。

办公室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通过技术核查的工业园区进行验收。工业园区所在地环保、商务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对于建设成效较为突出且验收材料准备较完善的工业园区,可将技术核查与验收合并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