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按照建设规划完成创建工作,符合本办法各项要求,达到《标准》和《建设规划》目标的工业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要求编制示范园区验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2),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商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