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报与创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园区是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 第七条 示范园区的创建活动实行自愿申报、自主创建、注重过程、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工业园区应编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以下统称“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应参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409-20… 第九条 拟开展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工业园区,向园区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示范园区创建申请,经三部门同意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办公室,创建… 第十条 办公室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的专家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示范园区建设规划通过论证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批准工业园区开展示范园区建设。 第十二条 在创建工作中,建设规划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出调整说明,并通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工业园区停止创… 第十三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将作为技术核查、考核验收和复查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