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园区是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

商务、科技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工业园区创建和申报示范园区,应分别符合相应部门的管理要求。

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