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工业园区应编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以下统称“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应参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409-2007)编写。园区管理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应对照《标准》明确园区验收考核指标,以及重点支撑项目。

所有考核指标所需基础数据,在建设规划中注明数据合法来源,基础数据在建设规划论证时备查并作为验收依据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