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拟开展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工业园区,向园区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示范园区创建申请,经三部门同意后,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办公室,创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园区创建推荐书(格式见附1)。

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示范园区创建申请。

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环境守法承诺书。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承诺有效贯彻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二是承诺重点污染源稳定排放达标;三是承诺所有企业完成国家或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四是承诺具有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保障措施。承诺时间段为申请创建之日前3年内。

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提交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对于申请时规划范围的规划环评已经超过5年的,应提交跟踪评价的相关文件。

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