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的批准建设、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组成,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定期召开办公室年度工作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商务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示范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