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创建工作中,建设规划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出调整说明,并通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工业园区停止创建工作,并重新申请论证。

需要说明并报备的建设规划调整情况包括:

建设规划指标及预期指标值调整;

建设规划重点支撑项目调整(项目内容、建设期限、投资方式等);

园区管理机构调整(机构性质、管辖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