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有以下情况的示范园区撤销称号;处于建设阶段的园区,从批准建设园区中除名。出现下列(一)和(二)情形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

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存在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

复查未通过,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交年度评价报告的;

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标准》及相关要求,园区管理机构主动提出申请的;

其他经核实并认定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