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