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发产品,并对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审批和备案范围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下列产品应当申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产品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设定产品审批的范围,并可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章 审批和备案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批或者备案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产品审批的,除了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产品备案的,除了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报送万能、投连产品备案的,除了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产品精算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提交的下列材料与该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同类产品的对应材料完全一致的,保险公司可以免交该材料,但应当在材料清单表中加以注明: 第四章 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 第十九条 对于应当经审批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产品销售前将审批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保监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提交的产品审批申请材料后,应当向保险公司出具收文回执。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申报的产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产品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中国保监会应当…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审批产品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产品审批申请受理之后、审批决定作出之前,撤回产品审批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终止对产品审批申请的审查,并将产品审批申请…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产品审批申请受理之后、审批决定作出之前,对申报产品进行修改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回审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对于未获批准的产品,可以在修改后重新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备案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五章 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和一名法律责任人,分别对产品精算和法律事务负责。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未经核准的,中国保监会不接受其出具的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和经其签署的其他相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精算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二条 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精算报告并出具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并对产品承担如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指定法律责任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未经核准的,中国保监会不接受其出具的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和经其签署的其他相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法律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人负责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对产品承担如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申报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精算责任人或者法律责任人的资格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指定新的精算责任人或者法律责任人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重新申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产品审批或者备案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将按照规定须经审批的产品报送备案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材料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备案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精算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法律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查认可的精算责任人资格和法律责任人资格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2、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 3、 人身保险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4、 精算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5、 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6、 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7、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附件1: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注:1、 带#号材料为可选材料; 2、 第16、17项带☆号材料仅对分红保险产品要求; 2、 保险公司填报“材料齐全检查”项时,有则在“公司报送”栏内填写报送份数,无则注明原因。 附件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注:1、 带#号材料为可选材料。 2、 保险公司填报“销售时间”时,如果尚未销售则填写“尚未销售”,已经销售则填写开始销售日期。 3、 保险公司填报“材料齐全检查”项时,有则在“公司报送”栏内填写报送份数,无则注明原因。 4、 第9项仅对分红、万能、投连保险产品要求。 附件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注: 填写时若无对应内容则填写“无”。 附件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注: 填写时若无对应内容则填写“无”。 附件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产品精算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 产品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二、 产品精算报告符合条款表述; 三、 产品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精算规定; 四、 计算结果准确; 五、 利益测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条适用于有利益测算的产品) 注: 对备案产品,精算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格式出具声明书;对审批产品,精算责任人可以参照本格式,根据产品具体特点出具声明书。 附件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产品法律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 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 保险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 合同要素完备,条款文字准确; 四、 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条适用于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 相关版本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