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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申报的产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产品属于备案范围的,中国保监会书面告知保险公司重新报送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中国保监会在5日内一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产品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受理该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