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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备案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条款设计或者厘定费率、预定利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