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指定新的精算责任人或者法律责任人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重新申报。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