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