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精算责任人或者法律责任人的资格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中国保监会在5日内一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中国保监会在5日内一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