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和一名法律责任人,分别对产品精算和法律事务负责。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未经核准的,中国保监会不接受其出具的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和经其签署的其他相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精算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二条 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精算报告并出具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并对产品承担如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指定法律责任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未经核准的,中国保监会不接受其出具的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和经其签署的其他相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法律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人负责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对产品承担如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申报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精算责任人或者法律责任人的资格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指定新的精算责任人或者法律责任人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