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法律责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三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未受过刑事处罚; 在执业中没有故意欺骗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