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二十八条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中国保监会通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将备案材料存档,并向保险公司出具收文回执。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