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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申报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精算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或者《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从业经历证明;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