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申报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精算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或者《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从业经历证明;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