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人身保险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保险条款;
产品费率表;
对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须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个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本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产品精算报告;
本公司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对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提交产品说明书文稿;
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者磁盘;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人身保险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保险条款;
产品费率表;
对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须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个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本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产品精算报告;
本公司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对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提交产品说明书文稿;
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者磁盘;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