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批和备案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批或者备案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产品审批的,除了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产品备案的,除了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报送万能、投连产品备案的,除了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产品精算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提交的下列材料与该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同类产品的对应材料完全一致的,保险公司可以免交该材料,但应当在材料清单表中加以注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