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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提交的下列材料与该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同类产品的对应材料完全一致的,保险公司可以免交该材料,但应当在材料清单表中加以注明:

财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分红产品的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

分红产品的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