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 保险公司变更前款规定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