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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下列产品应当申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