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审批和备案范围 第六条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审批和备案范围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下列产品应当申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