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审批和备案范围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下列产品应当申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产品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设定产品审批的范围,并可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