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发产品,并对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