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产品审批申请受理之后、审批决定作出之前,撤回产品审批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终止对产品审批申请的审查,并将产品审批申请材料退回保险公司。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