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法律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法律责任人三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且第一次违规行为和第三次违规行为发生时间间隔不足两年的,中国保监会自发现其第三次违规行为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出具的法律责任人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