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九条 银监会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应由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查

第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者收到举报、控告材料,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第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对已立案的涉嫌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 第二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终结,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法律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法律部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四章 听证

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应当组成听证工作组负责听证工作。 第三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法律部门应当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一并报送主席会议或局长会议。

第五章 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法…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 第三十六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下列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违法所得划缴银监会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的专用账户。银监… 第三十九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予以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法采取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银行业秩序遭受损害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执行本办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银监会制定。银监会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