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法律部门的审查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负责人,由负责人审查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主席会议或局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