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法…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 第三十六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下列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违法所得划缴银监会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的专用账户。银监… 第三十九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予以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