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下列处罚: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