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被处罚机构的名称、住所。

作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处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