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