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