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九条 银监会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应由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