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